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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中第一份专门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以及回收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了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加大了政府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规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制度。 《办法》有如下创新之处:规定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者双备案制度,即所有再生资源回收者都必须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同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废旧金属的回收者还须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规定只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且在收购中必须订立收购合同,并对收购物品进行详细登记;规定了企业应当在其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上标注可再生标志,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为今后企业统一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过程预留了政策空间,而在此之前,因治安管理需要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过程必须分离;明确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以及优先被采购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