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为适应各专业资源再生回收利用发展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为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和规范管理,遵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第23号令)和本协会的《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六条 协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管部门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资源再生,回收加工和综合利用有关活动,如基础资源调查、制定行业标准、编写培训教材、项目可行性研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市场等。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资源再生,回收加工和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省际间先进经验与技术。
第九条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本协会的委托。承办与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第十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本专业有关资格的审查和认定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由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确定后聘任。
第十六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内,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权 利:
(一) 、参加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组织有关活动;
(二) 、享受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 、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义 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有偿服务收入;
(二)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 协会拨发的经费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收支遵照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 、分支机构财务可在协会财务部单独立帐,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秘书处审查,监督。
(二) 、协会秘书长负责分支机构日常财务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