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的规定》 |
2008-9-18 15:53:14 阅读3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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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的规定》
各位会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协会为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规定如下: 一、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协会会员(含各专业委员会会员)交纳会费的统一管理。凡经正式批准加入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的会员单位和批准加入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均应按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二、 会费交纳标准: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所承担的职责来划分,具体交纳会费标准为: (1)、会长单位或发起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三、会费交纳时间: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在本年度内将会费一次性上缴协会秘书处。 四、会员交纳会费当年有困难者,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酌情批准减缓或免交当年会费。 未经批准连续二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籍。 五、凡是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同时又是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应按照最高标准交纳。 六、凡是独立核算并在工商部门分别注册的单位,加入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或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无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相同,均应按照各自的标准交纳会费。 七、由于协会目前实力还比较弱,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在按时交纳会费的同时,向协会提供捐赠、赞助,数额不限。协会秘书处对捐赠、赞助的会员单位每年通报一次。 八、本规定经会员大表大会通过后,于2008年9月执行。
附:协会收费银行帐号: 户 名: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 开户行:济南市工商银行南辛支行 帐 号:16020066090144858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