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征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
2008-9-18 15:51:34 阅读6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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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为了将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制定的即科学,又有说服力,更好的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逐步在全国形成基本统一的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19条的规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30日制定了“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它有效地规范了全国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随着全社会废旧物资价格的变化,对“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征求建议: 一、 影响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因素 1、 报废汽车收购的托运费用(含拖车、运输、吊车) 2、 拆解费用(含场内搬运、拆解切割材料损耗、注销牌照等费用) 3、 报废汽车“车型”因素(小客车及轿车型拆解的废钢铁轻薄料比例大,钢厂收购价格较低) 4、 “报废汽车回用件”的不确定因素 5、 回收企业拆解加工成冶金炉料的经营管理费用 6、 企业的利税额 除上述因素外还有那些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 二、 定价原则 根据影响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因素,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定为每吨450元,各回收企业可根据车辆状况及当地废钢铁市场收购价格上下浮动20%。 以上定价原则是否可行?基础定价是否可行?建议如何调整?浮动比例是否适当?浮动多少为宜? 本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协会秘书处。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经国家协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各回收企业可按照本定价原则,商当地物价部门执行。
200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