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
2008-9-18 15:49:50 阅读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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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的 修 改 意 见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会对《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对照和研究,认为:当前,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新形势下,以贯彻落实由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重点,紧密结合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必将有效的规范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受到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拥护和支持。 现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在广泛征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完善意见如下: 1、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解读,建议在《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条款,其目的是: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提出: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了便于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议在《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九条的基础上,在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后增加:“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对行业自律中发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法经营的,经行业协会明确提示后仍不能纠正者,行业协会可建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年检,整改达标后,再办理企业年检。鼓励行业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行业的综合素质。”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公章)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